陕西千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宝鸡宏伟管业工贸有限公司与陕西千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304民初795号 原告:宝鸡宏伟管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千渭街道办屈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4059680637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陕西千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桥镇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4741295467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宝鸡宏伟管业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千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的撤回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鸡宏伟管业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千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8元,由原告宝鸡宏伟管业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