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泰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瑞园分公司、陕西泰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陕西千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民申75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陕西泰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瑞园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南环路166号。
负责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陕西泰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北6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际傧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际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千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桥镇镇南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陕西泰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瑞园分公司(以下简称泰森公司万瑞园分公司)、陕西泰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森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陕西千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3民终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泰森公司、泰森公司万瑞园分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认定的案涉项目竣工时间错误,本案竣工时间为2020年12月22日,而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为2020年11月30日,千祥公司逾期竣工22天,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判决千祥公司向申请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1、根据《工程竣工移交单》所示,案涉项目于2020年12月22日由千祥公司移交给申请人所属的宝鸡市祥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千祥公司逾期竣工22天。2、根据《补充协议》约定,预期竣工违约金应为159633.66元,故该违约金应当由千祥公司承担。(二)申请人主张的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并非工程保修问题,而是工程质量本身存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承揽人承担修理、重做、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案涉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除了地面起皮、墙面掉皮等之外,频繁出现连廊积水、墙面漏水、渗水等问题,属于防水工程质量问题,系千祥公司未按照图纸施工引起,并非保修问题。申请人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十六条的规定,就案涉工程质量提起反诉,符合法律规定。(三)案涉工程专业性强、难点多,工程质量问题应当借助司法鉴定来进行认定。申请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一、二审法院未予准许,导致对于工程质量的认定存在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申请人的违约金和工程质量损失之反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千祥公司是否存在逾期交付案涉工程的问题。根据业已查明的事实可知,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2020年11月30日,千祥公司承建的案涉工程于2020年10月31日经监理单位陕西中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预验收,该工程合格。并且,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11月24日签订工程结算书,对工程款予以确认,监理公司对工程进行验收确认工程合格的前提是工程已经竣工,并且泰森公司万瑞园分公司、泰森公司对案涉工程签订工程结算书,亦可证明案涉工程已经竣工。虽然2020年12月22日,千祥公司和泰森公司万瑞园分公司、宝鸡市祥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三方验收合格试用后由千祥公司移交给宝鸡市祥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管理,但是工程移交需各方配合才可完成,泰森公司、泰森公司万瑞园分公司以工程移交时间认定工程竣工时间,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关于案涉工程质量问题,监理单位陕西中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1日确认案涉工程合格。千祥公司、泰森公司万瑞园分公司、宝鸡市祥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三方验收工程合格。现泰森公司、泰森公司万瑞园分公司主张案涉工程存在渗水、地面起皮等问题,根据合同约定,上述质量问题尚在质保期内,千祥公司同意依照合同约定履行维保义务。泰森公司、泰森公司万瑞园分公司主张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又称非保修问题,坚持要求千祥公司赔偿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但是却并未就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提供证据证明,在此情况下,一、二审法院未支持工程质量损失之反诉请求,并无不当。
申请人泰森公司、泰森公司万瑞园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泰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瑞园分公司、陕西泰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