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千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千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泰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瑞园分公司、陕西泰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304执12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千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 被执行人:陕西泰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瑞园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 被执行人:陕西泰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千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泰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瑞园分公司、陕西泰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23)陕0304民初18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陕西泰森房地产有限公司、陕西泰森房地产有限公司万瑞园分公司在2024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连带支付申请执行人陕西千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889451.06元,承担诉讼费29108元,合计2918559.06元,剩余标的自愿放弃,案件执行完毕;执行费32370元,由执行人陕西泰森房地产有限公司、陕西泰森房地产有限公司万瑞园分公司共同承担。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陕西泰森房地产有限公司、陕西泰森房地产有限公司万瑞园分公司未按前述约定的期限或数额履行和解协议,则申请执行人有权按照原判决恢复执行。目前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陕0304执128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如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为二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