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千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岐山县方正鑫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千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304执2001号 申请执行人:岐山县方正鑫建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千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岐山县方正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千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陕0304民初21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9556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2105元。本院立案受理,执行费286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存款197670元,已向申请执行人予以发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利息。被执行人向法院执行账户缴纳执行费2865元。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4)陕0304民初2127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于2024年11月13日结案。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