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121民初1117号
申请人:***,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衡水市。
被申请人:河南誉庭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平原路曙光小区102号楼3层1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708712321。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誉庭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誉庭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在118万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河南誉庭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至11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