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乾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赤峰乾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内0402民初2809号 原告:赤峰乾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桥北组团红山物流园区友盟大厦办公楼1-110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吉***事务所律师。 原告赤峰乾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元建筑公司)与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乾元建筑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因原告乾元建筑公司针对赤峰市红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被告**系工伤的红人社工伤认字(2021)第33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故本院于2022年8月1日裁定中止诉讼。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于2023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乾元建筑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原告乾元建筑公司申请鉴定,鉴定结论作出后,又于2023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乾元建筑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乾元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死者**非因工伤死亡,判决驳回**要求乾元建筑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和丧葬补助金合计919334元的请求;2.判令由**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死者**系**之母。**在乾元建筑公司施工工地从事零工工作时不慎摔伤,被送往赤峰市第二医院进行治疗。2021年10月2日入院,2021年10月11日在进行骨折复位手术时进驻ICU,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乾元建筑公司认为,**不是摔伤当场死亡,也非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不能视同工伤,而是在住院治疗期间死亡。根据病例记载,应系手术并发症死亡。**虽被认定为工伤,但死亡结果与工伤无因果关系,即死亡系非因工伤死亡。**按照工亡标准主张以及红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要求乾元建筑公司按照工亡标准进行赔偿显属严重的认定事实不清和适用法律错误。故诉至法院。 **庭审辩称,一、乾元建筑公司的主张于法无据,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理由:1.**与乾元建筑公司的劳动关系已被确认,对**在劳动过程中受伤的客观事实属无争议事实。2.依**受伤的客观事实,2022年2月17日红山区人社局作出红人社工伤认字【2021】第0330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受到的伤害事故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该工伤认定客观、真实、合法。3.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定中心出具的***定意见书,在分析说明中描述:“被鉴定人由于左股干骨折后卧床等因素,静脉血栓形成,血栓脱落后栓塞肺动脉,栓子较长阻塞于肺动脉及其分叉处,形成骑跨式栓塞,导致急性循环和呼吸衰竭死亡”,该分析说明将“左股骨干骨折后卧床等因素”描述为“静脉血栓形成”的前因,该前因经循环运化导致急性循环和呼吸衰竭死亡,故**因工受伤与死亡之间因果关系明确。4.乾元建筑公司对工伤和工亡的论理逻辑错误。职工工伤属客观事实,工伤的伤害程序分为一般性伤害、伤残和死亡,不同的伤害程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有不同的工伤待遇。乾元建筑认可工伤但不认可工亡的说法论理错误。***定意见书已明确劳动过程中受伤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故其仍质疑因果关系无意义。作为理性的患者及家属,治疗期间能做的就是遵从医嘱,对于**伤后十多天即死亡的事实,家属同样难以接受,故而本着查证求实的态度申请尸检。经红山区卫健委委托,对**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已出具,作为家属只能相信赤峰市第二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得当的。二、**主张的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三、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及《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后,无论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不影响原决定的执行,即便乾元建筑提出行政诉讼,亦不应中止本案的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系**之子。2021年9月3日,**至乾元建筑公司位于远联公司院内的工地从事零工工作。2021年10月1日下午,**在工作过程中掉落工地墙围井受伤。受伤后,**被送至赤峰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2021年10月11日,**在手术过程中经抢救无效死亡。 2021年11月29日,赤峰市红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请求确认其母**与乾元建筑公司自2021年9月3日至2021年10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一案作出赤红劳人仲字[2021]41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之母与乾元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021年12月7日,红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卫健委委托,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定中心对**的死亡原因作出赤附医***定中心【2021】病临鉴字第9号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中记载:分析说明:被鉴定人由于左股干骨折后卧床等因素,静脉血栓形成,血栓脱落后栓塞于肺动脉,栓子较长阻塞于肺动脉及其分叉处,形成骑跨性栓塞,导致急性呼吸衰竭死亡。鉴定意见:被鉴定人由于肺动脉血栓栓塞导致急性循环和呼吸衰竭死亡。 2022年2月17日,赤峰市红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所受事故伤害作出红人社工伤认字【2021】第033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 另查明,**曾就案涉争议向赤峰市红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赤峰市红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5月16日作出赤红劳人仲字【2022】6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乾元建筑公司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76680元;二、乾元建筑公司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支付丧葬费42654元。乾元建筑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向本院提起本次诉讼,诉请如上。 诉讼中,乾元建筑公司申请对**发生工伤与死亡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定。本院依法委托北京中正***定所进行***定。2023年9月26日,北京中正***定所作出北京中正鉴定所【2023】病鉴字第102号***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中记载:三、资料摘要(一)…既往史:既往体健,…左下肢肿胀史数年,未系统诊治,病因不明,活动后加重,休息时缓解。五、分析说明: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受伤致左股骨粗隆下骨折与其肺动脉血栓栓塞导致急性循环和呼吸衰竭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骨折损伤的参与度建议为同等至主要原因。乾元建筑公司为此支付鉴定费7500元。 又查明,乾元建筑公司未为**缴纳工伤保险。 本院认为,**作为乾元建筑公司的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事故,并被认定为工伤,应依法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受伤后住院治疗,在手术过程中因肺动脉血栓栓塞导致急性循环和呼吸衰竭死亡。乾元建筑公司不认可**的死亡结果与工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北京中正***定所作出【2023】病鉴字第102号***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受伤致左股骨粗隆下骨折与其肺动脉血栓栓塞导致急性循环和呼吸衰竭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骨折损伤的参与度建议为同等至主要原因。根据上述鉴定意见,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将乾元建筑公司的赔偿系数确定为75%。因乾元建筑公司未为**缴纳工伤保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及《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的规定,应***建筑公司向**之子即本案原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876680元(43834元×20倍)、丧葬费为42654元(7109元×6个月),合计919334元,乾元建筑公司承担该费用的75%,为689501元。 综上,依照前述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赤峰乾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费合计689501元; 二、驳回原告赤峰乾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鉴定费7500元,合计7505元(原告预交5元,乾元建筑公司预交7500元),***建筑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