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乾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魏某与王某、罗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426民初1466号

原告:魏某,1978年4月1日,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恒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1979年8月2日出生,苗族,居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丹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男,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刘某,197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身份证号码:×××

被告:赤峰铸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鸭子河路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被告刘某、被告赤峰铸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赤峰乾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桥北镇红山物流园区1号楼010***号。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王某、罗某、赤峰铸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某、赤峰乾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赤峰乾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赤峰乾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0一八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