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乾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翁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乌力某某套、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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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426民初1460号
原告:***,男,197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桂茹,内蒙古恒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军,男,1979年8月2日出生,苗族,居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玉龙,内蒙古丹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俊刚,男,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197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身份证号码:×××
被告:赤峰铸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鸭子河路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被告***、被告赤峰铸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慧,系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赤峰乾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桥北镇红山物流园区1号楼01061号。
法定代表人:苏胜国,系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王军、罗俊刚、赤峰铸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赤峰乾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赤峰乾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赤峰乾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高艳云
二0一八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崔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