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乾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赤峰乾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402民初5134号之一
原告:赤峰乾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桥北组团红山物流园区友盟大厦办公楼1-1105。
法定代表人:苏胜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玲,女,1987年10月20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赤峰市。
被告:***,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原告赤峰乾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使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被告***无法联系需公告送达,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20年12月17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赤峰乾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赤峰乾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9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赤峰乾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于立忠
人民陪审员  许 彤
人民陪审员  陈丽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