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乾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赤峰乾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赤峰市友盟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02民初4292号
原告:赤峰乾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桥**团红山物流园区友盟大厦办公楼1-1105。
法定代表人:苏胜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占禄,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静波,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市友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桥北镇姚家洼居委会红山物流园区**楼**。
法定代表人:刘书赫,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乾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市友盟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峰乾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赤峰乾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乾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8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赤峰乾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俊竹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玉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