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404民初8826号
原告:付辉,男,1973年7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301***********,汉族,司机,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大兴隆庄村职工宿舍。
被告:赤峰首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大兴隆庄村。
法定代表人:周子义,经理。
被告:赤峰乾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桥北姚家洼居委会红山物流园区**楼**。
法定代表人:苏胜国,经理。
原告付辉与被告赤峰首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赤峰乾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 超
二0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子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