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02民初1502号
原告:陕西乾启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渭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华大道滨河新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2MA6Y8PHT6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江西三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华溪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799463240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陕西乾启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三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日立案,原告陕西乾启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乾启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乾启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52元,减半收取5826元,由原告陕西乾启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