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三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渭南市德瑞斯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三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02民初1537号 原告:渭南市德瑞斯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陕西省渭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贤路与兴渭东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0779920344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三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华溪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799463240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渭南市德瑞斯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三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原告在接到本院交费通知后,未在通知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办理缓交、减交或免交手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