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某某城建集团南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赣0121民初2820号
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南昌县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志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城建集团南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贺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第三人:北京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江西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某某城建集团南昌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城建南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442294.70元及相应利息(以1442294.7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3日起按中国某某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中国某某银行同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暂计算至2022年6月14日;以上两项暂计利息金额281395.69元;以后继续按此标准主张,直至实际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某乙公司开发建设并发包给被告某某城建南昌公司承建的龙安花园项目三标段因出现地下室顶板混凝土结构贯穿性裂缝和渗漏问题,于2016年11月邀请原告法定代表人***多次沟通磋商,最终采纳原告的施工方案及用材,由原告对上述工程裂缝和渗漏问题进行修复,并实际承担顶板保护层混凝土浇筑和散水坡(加掖)防水工程施工。截至2017年10月1日,原告已实际完成上述工作,案涉工程也早已办理完毕竣工验收备案并交付使用。但鉴于原告没有与被告签订书面的施工合同,二被告就结算和付款事项互相推诿,经原告核算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欠有工程款1442294.70元。据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本院依职权追加北京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向本院申请参加诉讼,经本院审查,认为其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准许其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经核实第三人***提供的其与原告签订的龙安花园项目三标段《南昌龙安田园地下室顶板防水工程防水分项专业分包工程施工协议书》中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南昌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为此,双方在协议书中订有仲裁条款,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57元,退还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