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汪氏广告有限公司

太原汪氏广告有限公司与山西西北中康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晋0122执307-1号
申请执行人:太原汪氏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173号1层102号。
法定代表人:郭霞,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西北中康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曲县泥屯镇松树村(东河)。
法定代表人:刘保平,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太原汪氏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西北中康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山西西北中康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人太原汪氏广告有限公司案件款277500元,案件受理费2731元,执行费4062.5元,共计284293.5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山西西北中康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信息,无存款信息,无证券持有信息,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案件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秀宝
人民陪审员  李根拴
人民陪审员  刘俊林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