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振泰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三林管业有限公司与宁夏振泰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罗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宁0221民初1366号
原告宁夏三林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振泰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宁夏三林管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三林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90元,由原告宁夏三林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 治
书记员 苏庆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