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振泰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进荣工贸有限公司与宁夏振泰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宁0104民初266号之一
原告宁夏进荣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振泰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宁夏进荣工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进荣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进荣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5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进荣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保清
书记员 赵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