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新0203执5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绿成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胜利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9年9月2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君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吉祥路72-109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91年11月12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绿城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君恒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新0203民初88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君恒商贸有限公司应当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绿城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4173112元的义务,同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和本案执行费44131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2023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
2.2023年3月1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君恒商贸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包含证券、保险、民政、工商总局、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人民银行开户账户等信息),查询反馈无大额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名下的12个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3.继上述查询后又于2023年3月、8月共2次提起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提起查询系统所有开通项目),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4.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1辆车,由于未能实际控制车,在本案中暂不宜处置。
5.2023年8月16日,本院到克拉玛依市自然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房产及土地情况,查询结果反馈无可供执行财产。
6.2023年8月16日,本院到克拉玛依公积金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及土地情况,查询结果反馈无可供执行财产。
7.2023年8月16日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对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君恒商贸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8.2023年8月1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绿成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表示暂时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截至2023年8月10日本案执行到位1820.68元,尚余4171291.32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君恒商贸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绿成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君恒商贸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绿成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