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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金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北京某某能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民终218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奎光塔街道安顺社区江安河东路中段15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玥,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金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东风路14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涌,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街3号1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新兴产业园C座6层6-09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 原审被告:上海震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浦卫公路16393号5幢1166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审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3号院12号楼-1至5层1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金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北京***能工程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震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22)川0181民初2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谢 芳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