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01财保127号
申请人:北京***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街3号1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邹卫明,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莹,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亚松,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申请人北京***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价值1,088,359.9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88,359.90元予以冻结,如冻结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其信用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能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088,359.90元,如冻结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屈丽娜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邹招法
书 记 员 唐俊妍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