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璐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璐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白桦林间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204执880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璐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宜兵,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白桦林间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小波,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大连璐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白桦林间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1)陕0204民初4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大连璐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陕西白桦林间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一、向申请执行人大连璐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6265749.16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支付违约金182933元(自2020年10月30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5月31日);二、向申请执行人大连璐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退还2000000元履约保证金;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承担案件受理费35180元及本案执行费69819元。以上共计人民币8553681.16元。申请执行人大连璐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1)陕0204执8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兴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晓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