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603民初240号
原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西朔州平鲁区华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朔州平鲁区华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潘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