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德立天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帽帽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02执69号
申请执行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大庆路1号桐城怡景办公楼A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西光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帽帽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左云县水窑乡柏山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委员会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5)***字第050号裁决书,于2017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帽帽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3070400.73元与**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帽帽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帽帽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单位的存款3070400.73元及相应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兰 宇
审判员 车 进
审判员 张 俊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