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城民初字第2672号
原告:临猗县特种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临猗县。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猗县特种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我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1218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临猗县特种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投保的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1218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