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德立天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青岛鼎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大同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1民初3155号之一 申请人:青岛鼎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胶州市胶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大同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大庆路4号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大庆路1号桐城怡景办公楼A座9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青岛鼎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同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作出(2020)鲁0281民初3155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大同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万元;冻结了被申请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9656元。原告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大同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在工商银行05×××88账户内存款的冻结;解除对被申请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在04×××25账户内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