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1民初3155号之一
申请人:青岛鼎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胶州市胶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大同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大庆路4号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大庆路1号桐城怡景办公楼A座9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青岛鼎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同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作出(2020)鲁0281民初3155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大同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万元;冻结了被申请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9656元。原告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大同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在工商银行05×××88账户内存款的冻结;解除对被申请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在04×××25账户内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