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乐清市宏伟电子商务孵化园有限公司与永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0382民初4579号 原告:乐清市宏伟电子商务孵化园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长虹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永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二十路32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乐清市宏伟电子商务孵化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伟公司)与被告永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固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伟公司起诉称:原、被告于2017年8月11日与2017年8月25日签订了两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为10年:约定房租为一年一付,日2018年1月1日开始计算。2017年8月28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5万元的定金.并于2018年1月1日前支付清了2018年的租金41.88万元。期间原告对所租赁的房屋进行了清理、布置、改造、运营,连同宏伟公司的场地.统一整合规划,致力打造市级电子商务孵化园(我公司系乐清商务局备案的电商园)2018年9月初原告负责电商运营的工作人员向被告公司的工作人员***索要办理营业执照所需的相关永固公司的证件,***推脱要询问办公室主任,等电话联系到办公室主任(李姓)又称自己不负责该事情,要问老板***;等原告法人***直接联系***后,其又称己吩咐给下面办公室人员来处理此事了,百般推脱、推诿,多方、多次沟通联系,各种理由层出不穷,更恶劣的借口甚至称要先交2019年的房租后才给予房产证件的这样的说辞。作为出租方,提供相应的产权证件应是最基木的义务,丧失了一个公司最最基本的诚信原则。在水固公司诸多工作人员的“默契配合”下,原告自始没有拿到永固公司的相关房产证明,致使原告因无法办理法定的营业执照而无法开展正常的电商运营及生产经营等活动,对原告造成了巨大的金钱损失及时间损失。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被告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两份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都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合同的约定及当然的履约义务。而被告在原告已履行完租金交付义务后理应积极配合原告办理相关营业执照、消防证件等履约义务行为时,却以未交第二年租金的借口,用百般推诿的做法不积极股行合同义务,构成了事实的违约行为,对原告造成了巨大的金钱损失及时间损失。现原告请求判令:1、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并要求被告提供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所需的加盖公司印章的、清晰的房产证、营业执照证件;配合原告办理出租房消防手续。2、被告赔偿违约金22.28万元。(因无法办理证件导致部分场所无法经营,装修费用10万元,部分租金12.28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永固公司辩称,1.原告本案起诉中比较含糊,请求不明确。根据民诉法规定,要有明确诉讼请求,本案诉请不明确,应当驳回。2.原告诉称被告合同签订以后没有提供加盖公章的房产证和营业执照两项证件,其实本案原告在2017年8月签订合同时候,已经向原告提供房产证、营业执照等文件,本案被告已经履行原合同第三条约定的义务,并且已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房产证、法人证明、营业执照,对于这一点,在本案被告在之前诉本案原告解除租赁合同纠纷开庭的时候,宏伟电商公司代理人在庭上也承认了,合同签订之后,房产证等已经提供。本案中他说没提供,这个自相矛盾。请法庭核实一下上次案件的庭审笔录和录音资料,他是当庭承认的。本案中又说没给,这是矛盾的。2.因为租赁合同第四条第二项约定,该房屋仅做电商之用,原告未经被告许可,擅自转租给他人用于出租房出租。为了这个事情,永固集团已经提起诉讼,要求与宏伟电商解除合同,因为他违反合同。所以,本案原告要求被告提供相关证件,办理作为出租房的消防验收手续而遭到被告拒绝,被告拒绝行为具有正当性,不属于违约。也就是说,原告要求办理电商的手续,我们是提供的。但是要我们提供用于办理出租房手续的我们是拒绝的。3.原告以被告未提供相关证件要求赔偿损失,于法无据。不能说我们没提供证件实现你违约行为,办理出租房的消防手续,这个是违反合同约定的。你以此要求永固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于法无据。综上,请求法庭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本案诉请。 经审理本院认定:2017年8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双方约定,被告将位于乐清市的房屋租赁给原告使用,房屋性质为工业用地,面积4000平方米,其中880平方米为钢结构、出租面积不包含东幢楼1层,承租房屋用于电商电器生产装配销售使用,租赁期共10年,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2027年9月30日止,年租金:第1年至第2年(2017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418800元,第3年至第5年(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450000元,第6年至第10年(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注有误:应为2022年10月1日至2027年9月30日)根据市场行情,双方重新约定并达成一致价格。租金采取预付一年的方式,原告在每年9月1日前付清次一合同年租金,被告给予原告两个月装修免租期,即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合同签订之日,原告应支付被告50000元定金。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2017年8月25日,原、被告达成《补充协议》一份,主要约定租金付费下调推延至2018年1月1日开始计算等内容。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提供了房产证、营业执照。 另本院依职权查明:被告永固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起诉原告宏伟公司,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于2017年8月11日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等诉讼请求。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作出(2019)浙0382民初12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原、被告于2017年8月1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后原告宏伟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认为涉案《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并对一审判决解除合同予以维持。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收据、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等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确认其效力,但该租赁合同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确认解除,故原告主张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已无实际意义,应予以驳回。对原告主张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原告以无法办理证件导致部分场所无法经营为由要求被告赔偿装修费、租金,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理由如下:其一,原告无法办理证件的原因,原告认为系被告提供的证件不清晰导致,被告辩称原先提供的是清晰的,但原告未提供其他证据相佐证,依据不足。其二,原告提供的经营场所照片等证据,不能反映出其经营状况。其三,退一步分析,即使经营场所无法经营,原告提供的照片、房产证等证据不能有效反映出无法经营系由证件原因导致,二者是否具有关联性,目前情况不明。综上,原告需要对上述事实继续承担举证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乐清市宏伟电子商务孵化园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642元,减半收取2321元,由原告乐清市宏伟电子商务孵化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