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乐清市宏伟电子商务孵化园有限公司、永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476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乐清市宏伟电子商务孵化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长虹村。
法定代表人:郑祥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长征,男,1978年3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永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二十路328号。
法定代表人:郑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家浩,浙江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斌钦,浙江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李建忠,男,196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再审申请人乐清市宏伟电子商务孵化园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永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李建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3民终5263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乐清市宏伟电子商务孵化园有限公司申请再审时向本院提交了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管理系统截图、居住出租房屋监督服务一览表及居住出租房屋治安、消防、计生管理责任书等证据材料,经审查,上述证据材料均不足以证明案涉房屋土地用途已经依法调整为居住用地,亦无法证明李建忠将案涉房屋作为居住用房予以出租的行为具有合法性,故乐清市宏伟电子商务孵化园有限公司关于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的主张,难以成立。结合本案审查情况,本院认为,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乐清市宏伟电子商务孵化园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福军
审判员  谭飞华
审判员  魏恒婕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钟晓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