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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926民初945号
原告乌兰察布市察哈尔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00555456917M,住所地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园区商都街东、平梁路北、平地泉街西。
法定代表人于春清,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强,男,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系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北京***节能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748123879W,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金辅路2号楼三层314室。
法定代表人杨新敬,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东,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乌兰察布市察哈尔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乌兰察布市察哈尔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将私下自愿达成协议,原告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乌兰察布市察哈尔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乌兰察布市察哈尔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贠建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海涛
书 记 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