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大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省东大建筑有限公司、阳光、某某合伙协议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吉0302执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四平市铁西区。 被执行人***,女,1983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四平市铁西区。 被执行人吉林省东大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6月19日生,汉族,住四平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东大建筑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吉0302民初127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经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3849004.05元,执行费4089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吉林省东大建筑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息合计3849004.05元、执行费40890元,共计3889894.05元。现本院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依法扣划3889894.05元,此款已给付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吉0302民初1279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