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0303民初2969号
原告:张某,男,198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八号镇八号村八号街区。
被告:吉林省东大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英雄街河西委志诚中央公园小区35/744幢商业5楼501室。
法定代表人:商某,总经理。
被告:四平市富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经济开发区紫气大路2215号B栋综合体20层20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原告张某与被告吉林省东大建筑有限公司、四平市富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9日立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请求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9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