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303执23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东大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平市**海格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铁东区。
法定代表人:冯喆,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东大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平市**海格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303民初3084号民事调解书进行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吉0303民初30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姜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