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大建筑有限公司

吉林省东大建筑有限公司、平市某某海格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303执23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东大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平市**海格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铁东区。 法定代表人:冯喆,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东大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平市**海格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303民初3084号民事调解书进行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吉0303民初30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姜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