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303民初1426号
原告:**,男,195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
委托代理人:赵枫,1963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铁西区。
被告:吉林省东大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英雄街河西委志城公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商楠。
委托代理人:臧志军,吉林至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东大建筑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枫,被告吉林省东大建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臧志军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吉林省东大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查,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吉林省东大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国伟
审判员 于剑英
人民陪审员 安静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蒋登辉
书记员 杨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