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美美环境发展实业有限公司

湖南美美环境发展实业有限公司、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湘行申4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湖南美美环境发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西湖***大厦1610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一段669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 法定代表人**,厅长。 原审第三人***,女,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原审第三人长沙市天心区强利家政服务中心,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赤岭路348号金***330号门面。 负责人**,该中心负责人。 再审申请人湖南美美环境发展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原审第三人***、长沙市天心区强利家政服务中心工伤认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行终113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湖南美美环境发展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的病亡不符合认定工伤条件的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医的四要素,被申请人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符合视同工伤的条件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关于如何理解第十五条第一项的复函》精神相违背;原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对本案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本案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本案中,经原一审查明,***生前系申请人员工,工作时间为6时到22时30分。***病发当日处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请假未获批准,其带病坚持到下班后回到住处休息,次日凌晨7时许被发现倒在居住的小工具房门口,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距离病发未超过48小时。***从发病、请假、倒地、送医院抢救到死亡整个过程具有连贯性,病情亦一直持续到死亡。故,***的病亡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被申请人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据此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的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亦处理正确。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均不能成立。 综上,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湖南美美环境发展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南美美环境发展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黄 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杨利葵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