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1022民初6546号
原告:廊坊市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廊坊市广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廊坊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廊坊市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诉被告廊坊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某甲公司于202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某乙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7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某甲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廊坊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7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