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682民初1182号之一
原告:丹东蓝天环保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二龙路66号。
法定代理人:吕世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月,辽宁赓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岫岩满族自治县。
原告丹东蓝天环保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诉凤城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定于2022年3月28日开庭审理,因被告居住在鞍山岫岩县,因疫情的原因无法出庭,通过电话告知本院,并申请延期开庭审理,考虑上述特殊情况,本案符合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王 巍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站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