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富升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富升电梯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民申2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88年10月11日出生,现住湖**省武汉市汉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北富升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省鄂州市永利花园**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湖北富升电梯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鄂州中民三终字第00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