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富升电梯有限公司

欧某某、湖北富升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7民终10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欧***,男,侗族,1963年12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逍,湖北众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众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富升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永利花园14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向前、***,湖北得伟君尚(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欧***与被上诉人湖北富升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上诉人欧***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欧***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上诉人欧***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