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7)湘0603执231号
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石天马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发出执行通知,限你(单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2015)岳中民一终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立即履行。拒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收款单位: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岳阳市云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帐号:8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