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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22民初1576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 被告:***,男,198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 被告:***,男,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女,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 被告:杭州亘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城三达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杭州亘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