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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信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杭州亘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平、桐庐县华联雨衣厂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122民初2266号 原告:桐庐信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桐君街道迎春南路130号6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亘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三达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 被告:***,女,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 被告:***,男,198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 被告:***平,男,196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 被告:桐庐县华联雨衣厂,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方埠仓里。 负责人:***平。 原告桐庐信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亘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亘泰公司)、***、***、***、***平、桐庐县华联雨衣厂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亘泰公司、***、***、***、***平、桐庐县华联雨衣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桐庐信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亘泰公司立即归还原告代偿款309229.59元,并自2021年5月11日始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至所有代偿款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二、判令亘泰公司立即支付原告为实际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6000元;三、判令被告***、***、***、***平、桐庐县华联雨衣厂对亘泰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六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25日,原告、被告亘泰公司与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城支行(以下简称桐庐农商行)共同签订了《流动资金保证借款合同》一份,合同号为×××××。该合同约定被告亘泰公司向桐庐农商行借款3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20年3月25日起至2021年3月24日止,固定利率为借款发放日前一自然日1年期4.05%LPR加415基点确定(1个基点=0.01%),利息按月支付。原告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协议签订后,桐庐农商行依约向被告亘泰公司发放了贷款300000元。同日,原告与被告***、***、***、***平签订合同编号为最高融保字(2020)第×××号《最高额融资反担保保证合同》一份,原告与被告桐庐县华联雨衣厂签订合同编号为最高融保字(2020)第×××号《最高额融资反担保保证合同》一份。该二份合同约定:被告亘泰公司自2020年3月25日至2021年3月24日止在桐庐县的金融机构融资,由原告为其债务提供最高限额为300000元的连带担保,被告***、***、***、***平、桐庐县华联雨衣厂为原告的担保提供连带反担保,反担保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应支付原告的担保费、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含律师费)。同时约定,被告亘泰公司逾期付款的,应按原告已代偿总额日万分之五计算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如被告亘泰公司未能支付的,由被告二至被告六代为履行。被告亘泰公司收到300000元贷款后,只支付了部分利息,到期后未按时归还本金及尚欠利息,为此原告于2021年5月11日代为归还本金300000元及利息9229.59元,合计为309229.59元。此后,原告向被告催讨,但一直未予以归还。为此,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以下证据: 证据1、流动资金保证借款合同一份,证明被告亘泰公司向桐庐农商银行借款300000元,原告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以及对借款期限、利息、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的事实; 证据2、最高额融资反担保保证合同二份,证明被告***、***、***、***平、桐庐县华联雨衣厂为原告担保的300000元最高额担保提供反担保,同时约定原告垫付后,被告应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的事实; 证据3、收贷收息凭证一份、客户电子回单一份,证明原告代被告亘泰公司归还本息309229.59元的事实; 证据4、委托代理合同一份、发票、付款凭证各一份,证明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代理费16000元的事实。 被告杭州亘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平、桐庐县华联雨衣厂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核,本院对原告桐庐信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认证认为:该四组证据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效力,本院均予以认定。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委托浙江**茂律师事务所律***、***参加本案诉讼并支付律师代理费16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亘泰公司向桐庐农商行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原告代偿借款本息后有权向其追偿。被告亘泰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归还原告代偿款并支付违约金,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律师代理费金额于法有据,且未超出浙江省律师收费标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平、桐庐县华联雨衣厂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或自然人,其自愿为原告的最高额担保提供反担保,该反担保保证关系成立且有效,被告***、***、***、***平、桐庐县华联雨衣厂应按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八十九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第七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亘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桐庐信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09229.59元并支付自2021年5月1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杭州亘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桐庐信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平、桐庐县华联雨衣厂对被告杭州亘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89元,保全费2170元,由被告杭州亘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平、桐庐县华联雨衣厂负担。 原告桐庐信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亘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平、桐庐县华联雨衣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 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九条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6-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