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22执196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49年7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桐庐县。
被执行人:***,男,1961年3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桐庐县。
被执行人:***,女,1963年3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桐庐县。
被执行人:杭州亘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桐庐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桐庐圣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桐庐县。
法定代表人:***。
***与***、***、杭州亘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桐庐圣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122民初9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杭州亘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桐庐圣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350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7月1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和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执行费51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杭州亘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桐庐圣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杭州亘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桐庐圣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杭州亘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桐庐圣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亘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桐庐圣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杭州亘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桐庐圣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对被执行人***、***、杭州亘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桐庐圣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情况及其下落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车辆在(2021)浙0122执1005号案件予以拍卖;被执行人***、***共同所有的位于横村镇XXX的不动产经法院两次拍卖后流拍,以物抵债给抵押权人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偿债务金额681207元);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余杭区XXX的不动产由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拍卖,清偿抵押权后无剩余案款,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亘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桐庐圣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涉案8件,涉案标的3157712.08元;被执行人***在本院涉案6件,涉案标的2623372.08元;被执行人杭州亘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本院涉案5件,涉案标的2419723.04元;被执行人桐庐圣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涉案3件,涉案标的1079649元。截至2021年12月28日,本案执行标的均未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亘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桐庐圣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杭州亘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桐庐圣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亘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桐庐圣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22执196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