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县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平、某某、某某、某某祖、杭州亘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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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22执1005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桐庐县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县城白云源路1592-4至159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341789222A。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合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
被执行人:***,女,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
被执行人:***,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
被执行人:***平,男,196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
被执行人:***,男,196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
被执行人:***,男,198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
被执行人:***祖,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
被执行人:杭州亘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城三达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679881528G。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桐庐县华联雨衣厂,住所地桐庐县横村镇方埠村仓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609242640R。
投资人:***平。
被执行人:桐庐圣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县城三达路118号二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22MA28M5MB1J。
法定代表人:***。
桐庐县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与***、***、***、***平、***、***、***祖、杭州亘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桐庐县华联雨衣厂、桐庐圣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122民初46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平、***、***、***祖、杭州亘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桐庐县华联雨衣厂、桐庐圣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桐庐县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案款500000元和从2020年11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代理费26000元、案件诉讼费7750元、执行费766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平、***、***、***祖、杭州亘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桐庐县华联雨衣厂、桐庐圣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平、***、***、***祖、杭州亘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桐庐县华联雨衣厂、桐庐圣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平、***、***、***祖、杭州亘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桐庐县华联雨衣厂、桐庐圣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平、***、***、***祖、杭州亘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桐庐县华联雨衣厂、桐庐圣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平、***、***、***祖、杭州亘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桐庐县华联雨衣厂、桐庐圣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了实地调查。本案已依法处置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桐庐县横村镇的房地产(抵押权尚不足额受偿);本院移交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杭州市余杭区的房地产的处置权(抵押债权案件由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办理,抵押权尚不足额受偿);处置了被执行人桐庐县华联雨衣厂名下位于桐庐县横村镇的工业房地产(抵押权尚不足额受偿);扣划被执行人杭州亘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部分银行存款,被执行人***、***祖履行了部分案款。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平、***、***、***祖、杭州亘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桐庐县华联雨衣厂、桐庐圣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2年3月31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案款471950元、案件诉讼费7750元、执行费7660元。
鉴于被执行人***、***、***、***平、***、***、***祖、杭州亘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桐庐县华联雨衣厂、桐庐圣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平、***、***祖各罚款1000元(未缴纳),同时已将被执行人***、***、***、***平、***、***、***祖、杭州亘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桐庐县华联雨衣厂、桐庐圣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进行公开曝光,并发出限制消费令。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桐庐县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平、***、***、***祖、杭州亘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桐庐县华联雨衣厂、桐庐圣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财产已被处置或本院无处置权,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22执100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