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联硕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联硕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102民初4125号
原告:江西联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洪都北大道396号威达商住楼10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93721272G。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江西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110572471。
委托代理人:***,系江西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710949290。
被告:江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角洲卧龙路2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000491015214G。
法定代表人:*夏明,职务: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联硕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联硕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联硕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897元,由原告承担3448.50元,退回原告3448.50元。
审判长熊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熊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