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22民初2082号
原告:河北长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迎宾北大道金龙大厦6层601-6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673224586Y。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表人:***,男,汉族,1983年6月6日生,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中宇重科(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8号朗廷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9636926XA。
法定代表人:**占。
原告河北长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宇重科(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河北长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长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河北长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