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宇重科(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民终5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信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
法定代表人:杨小信,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玲,上海市XX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坤,上海市XX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宇重科(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淮玉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北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安信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康公司)因与上诉人中宇重科(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宇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8民初2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8民初28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西安信康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人中宇重科(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34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田 任 华
审 判 员 臧 振 华
审 判 员 张 鹏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汪 靖 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