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宇重科(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西安信康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宇重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民终5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信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

法定代表人:杨小信,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玲,上海市XX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坤,上海市XX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宇重科(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淮玉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北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安信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康公司)因与上诉人中宇重科(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宇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8民初2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8民初28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西安信康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人中宇重科(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34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田   

                   审 判 员   臧 振 华 

    员  张    鹏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