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远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怀宁县徽翔标识标牌制作有限公司、安徽远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22民初4044号
原告:怀宁县徽翔标识标牌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工业园独秀大道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MA2N58J01F。
法定代表人:章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希胜,怀宁县黄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远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广汇花园综合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69738543X1。
法定代表人:汪进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怀宁县徽翔标识标牌制作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远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怀宁县徽翔标识标牌制作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怀宁县徽翔标识标牌制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宁县徽翔标识标牌制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怀宁县徽翔标识标牌制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俊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董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