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民终1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长兴康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泗安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施学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小民,浙江百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0年1月25日生,汉族,住长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萍,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琳,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浙江长兴康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康华公司不服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21)浙0522民初39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康华公司达成和解,并于2022年3月14日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及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上诉人康华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21)浙0522民初399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撤回起诉;
三、准许上诉人浙江长兴康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741元,减半收取3370.5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441元,减半收取3220.5元,由上诉人浙江长兴康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瑞芳
审判员沈屹
审判员潘黎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樊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