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云星宇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符某某与北京云星宇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首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锟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高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54民初7885号原告:符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言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赣江中大道1426号(泓德新厦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31160XA。法定代表人:***。被告:北京云星宇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1号院2号楼11层、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33795210K。法定代表人:***。被告:重庆首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南路52号1幢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86880999E。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高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文晖路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65209674T。法定代表人:***。被告:重庆锟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黑山镇南门村雨潭寺(原农胜小学)一楼1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617RTH41。法定代表人:严***。本院在审理原告符某某与被告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云星宇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首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高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锟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符某某负担。审判员***二〇二四年一月四日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