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云星宇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联通管业有限公司与北京云星宇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财保296号 申请人:杭州联通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公望街117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云星宇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1号院2号楼11层、12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杭州联通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云星宇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杭州联通管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云星宇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901594.8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杭州联通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云星宇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901 594.8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温倩***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