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云星宇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长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北京云星宇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109民初3355号
原告:河北长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元成街北段县交运小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57898174127。
法定代表人:马镜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喻明,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云星宇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1号院2号楼11层、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33795210K。
法定代表人:樊进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晓黎,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霞,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北长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长建公司)诉被告北京云星宇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云星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北京云星宇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作出裁定,驳回被告北京云星宇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双方均未上诉,上诉期满后本案开庭审理。原告河北长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喻明,被告北京云星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晓黎、刘少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北长建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60万元及利息(以36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0万元及迟延给付违约金的利息(以60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河北长建公司自愿撤回第2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原告从被告处承接重庆渝北至四川广安高速公路重庆段机电维保工程,双方约定原告的施工范围包括重庆渝北至四川广安高速公路重庆段机电工程(K-1+664.637~K69+846.655,全长69.788km)系统日常维护、机电系统设备故障处理、机电系统相关软硬件升级(按重庆高发司相关指令统一要求)以及其它与渝广高速(重庆段)机电系统相关的工作以及该项工程材料的供应、运输、安装、试验、检验等一切程序,合同价款为600万元。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1月24日补签书面《维保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61150206-22-071),约定涉案工程的完工期为竣工验收日期。原告于2017年9月进场施工,2020年12月结束并交付,重庆市交通局于2020年12月22日发布《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渝北至四川广安高速公路(重庆段)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的通知》,明确重庆渝北至四川广安高速公路(重庆段)项目通过验收的时间为2020年12月11日。被告曾在2021年2月向原告支付合同款项240万元,此后迟迟不向原告支付剩余的360万元合同款项。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遂起诉来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北京云星宇公司辩称,涉案工程款未达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被告不应该承担支付工程款、违约金及相关利息的责任,且违约金和利息不能同时主张。诉讼费也不应由被告承担。综上,被告北京云星宇公司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河北长建公司于2006年4月12日成立,经营范围为:建筑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分包、水电暖通风管道安装、装饰装修(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2019年1月24日,原告河北长建公司(乙方、承包方)与被告北京云星宇公司(甲方、发包方)签订《维保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同意将重庆渝北至四川广安高速公路重庆段机电维保工程合同委托原告河北长建公司完成。该合同第一条约定:(1)甲方(发包方):北京云星宇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乙方(承包方):河北长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3)业主: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渝广高速公路总承包部;(4)工程:重庆渝北至四川广安高速公路重庆段机电维保工程;(5)合同开始及截止时间:按甲方与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渝广高速公路总承包部签订的重庆渝北至四川广安高速公路重庆段机电、交安设施及预埋管线工程合同文件中关于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相应条款起算时间计算,以最终完成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义务时的最终时间为本工程维保施工合同截止时间;(6)合同缺陷责任期:自重庆渝北至四川广安高速公路重庆段机电、交安设施预埋管线工程自验收(交工)证书发出日起,为期48个月;(7)合同保修期:自重庆渝北至四川广安高速公路重庆段机电、交安设施及预埋管线工程自实际交工日期起,为期60个月。第二条合同范围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完成重庆渝北至四川广安高速公路重庆段机电维保工程(包括重庆渝北至四川广安高速公路重庆段机电工程(K-1+664.637~K69+846.655,全长69.788km)系统日常维护、机电系统设备故障处理、机电系统相关软硬件升级(按重庆高发司相关指令统一要求)以及其它与渝广高速(重庆段)机电系统相关的工作以及该项工程材料的供应、运输、安装、试验、检验等一切程序)。乙方应按合同条款第三条规定的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完成工程维保施工等一些列工作。……详见附件:工程量清单。第六条开工和工期约定:1、乙方在合同签署一周内,应向甲方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并做好开工准备。甲方审查批准后正式实施。2、本工程的完工期为竣工验收日期(缺陷责任期终止及保修期结束日期)。第七条合同价款和工程变更约定:1、本合同总价为600万元,(税率3%)详见合同清单。……第九条支付约定:1、缺陷责任期满后取得缺陷责任终止书及保修期到期后,甲方对乙方进行支付;2、甲方按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渝广高速公路总承包部支付进度进行计量支付,待总承包部支付质量保证金款项支付到位后,乙方凭等额正式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支付。
该合同附件《费用构成及工程范围清单》中载明渝广高速机电维保工程费用如下:1、维保服务,单位年,数量5,单位年单价小计72万,合计360万元;2、管理及办公和3、车辆机械均是以年为单位,合计600万元。注:以上价款含保险、安装指导/安装调试费、附材及配件、运输费及税费。
庭审中,原告河北长建公司举示了以下证据:1、2017年9月20日的重庆日报关于渝广通车时间的报纸复印件;2、《公路工程(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复印件;证据1、2拟证明原告从被告处承接重庆渝北至四川广安高速公路重庆段机电维保工程的开始日期为2017年9月20日;3、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维保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拟证明原告从被告处承接重庆渝北至四川广安高速公路重庆段机电维保工程,合同价款为600万元;合同第六条第二小条约定涉案工程的完工期为竣工验收日期;4、重庆市交通局于2020年12月22日发布的《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渝北至四川广安高速公路(重庆段)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的通知》,其后所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中明确重庆渝北至四川广安高速公路(重庆段)项目通过验收的时间为2020年12月11日;5、转账凭证复印件,拟证明被告于2021年2月24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40万元,剩余360万元至今未支付;6、云星宇的计量支付报表,拟证明被告已经收到97.5%的工程款;7、银行汇票复印件,拟证明被告于2020年8月13日收到甲方的计量款,己到合同金额的97.5%。
被告北京云星宇公司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2,系复印件,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也不认可;对证据3,以被告提交的施工合同为准;对证据4,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合同缺陷责任期从2018年1月30日起算48个月,合同保修期从2018年5月10日起算60个月,原告本次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项,未达到支付节点及条件;对证据5,真实性认可;对证据6,系复印件,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也不认可。经被告代理人核实,中电建公司支付给被告的工程款金额为297493260元;对证据7,经被告代理人核实,情况属实,被告确认收到该笔款项。被告确认已收到中电建工资97.5%的工程款。
根据原告举示的、被告亦认可的重庆市交通局于2020年12月22日发布的《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渝北至四川广安高速公路(重庆段)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的通知》,其后所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中第六项开工日期显示:2013年5月31日(一期工程)、2016年4月1日(二期工程);完工日期:2017年9月20日(一期工程)、2018年5月10日(二期工程)。第十一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鉴定结论及质量评价显示:该项目于2017年9月15日、2018年1月30日分别通过了一期、二期交工验收,交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为一期96.9分、二期95.6分,项目交工验收工程质量整体评分为96.1分。
关于《维保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原、被告均认为合法有效。
关于交工验收证书。原告举示的《公路工程(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载明:工程名称重庆渝北至四川广安高速公路(重庆段),项目法人重庆渝广梁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北京云星宇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还显示合同执行情况:2016年4月25日开工,2017年8月25日完工,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决算未完成。2、工程质量:本合同段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检验、评定,工程质量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合格,满足交通部竣工验收办法的要求,同意通过交工验收……被告对该证据不予认可,并举示了一期、二期的《公路工程(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原件各一份,均显示交工验收时间为2019年1月28日,其中一期显示“合同执行情况:2017年10月26日开工,2018年1月20日完工,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决算未完成。2、工程质量:本合同段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检验、评定,工程质量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合格,满足交通部竣工验收办法的要求,同意通过交工验收……”;二期显示“合同执行情况:2016年4月25日开工,2017年8月25日完工,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决算未完成。2、工程质量:本合同段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检验、评定,工程质量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合格,满足交通部竣工验收办法的要求,同意通过交工验收……”原告认为,原告举示的交工验收证书复印件来源于业主单位,且该复印件并未显示时间,被告举示的原件上面的时间系被告自行添加的,原告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根据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的规定,因原告自认并无相应施工资质,则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维保工程施工合同》应属无效。虽合同无效,但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的付款条件、付款时间、付款方式等约定可以参照适用。
关于原告主张的工程款是否达到支付条件。原告认为,合同缺陷责任期、合同保修期均从2017年9月20日起算,2017年9月20日就是重庆日报所发布的新闻上面的通车日期。被告不认可,认为合同缺陷责任期从2018年1月30日起算48个月,合同保修期从2018年5月10日起算60个月,这两个时间节点来源于原告举示的重庆市交通局2020年115号文件所附的竣工验收鉴定书的内容。
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双方签订的《维保工程施工合同》第一条中明确约定“(6)合同缺陷责任期:自重庆渝北至四川广安高速公路重庆段机电、交安设施预埋管线工程自验收(交工)证书发出日起,为期48个月;(7)合同保修期:自重庆渝北至四川广安高速公路重庆段机电、交安设施及预埋管线工程自实际交工日期起,为期60个月”,根据重庆市交通局2020年115号文件及其所附的竣工验收鉴定书,该项目于2017年9月15日、2018年1月30日分别通过了一期、二期交工验收。因双方均未举示交工验收证书发出时间,且被告也认可合同缺陷责任期从2018年1月30日起算,故本院参照最晚的交工验收时间即2018年1月30日作为起算时间,合同缺陷责任为期48个月,应于2022年1月29日到期;合同保修期从实际交工日期即2018年1月30日起算,为期60个月,应于2023年1月29日到期。其次、《维保工程施工合同》第六条约定“本工程的完工期为竣工验收日期(缺陷责任期终止及保修期结束日期)”,据前述分析,原告本工程的完工期应于2023年1月29日到期。这与双方签订的《维保工程施工合同》附件:费用工程及工程范围清单中约定的单项收费均是按照5年计算也是相互印证的。最后,《维保工程施工合同》第九条约定支付条件之一为“缺陷责任期满后取得缺陷责任终止书及保修期到期后,甲方对乙方进行支付”,原告于2021年3月22日提起本次诉讼或2021年6月2日庭审时,合同缺陷责任期和合同保修期均未到期。综上,原告主张的工程欠款支付条件未成就,则对其主张欠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均依法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河北长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600元,由原告河北长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小  会
人民陪审员    吴雪琴
人民陪审员    霍玉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曾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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